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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个九十几岁的老人,有四个儿女,大儿子和二儿子在很多年前就过世了,还剩下三女儿和四女儿。到后期老人病得送往医院,老人病得很重老人又不识字,当时家里人怕老人就这样走了,没有准备以后亲戚之间为了那不是很多的财产而破坏了感情就决定请了一个律师到医院来,为老人立遗嘱。遗嘱的内容是将在广东老家的祖房还有一块广东乡下的荔枝园分给一直照顾着她的三女儿和四女儿两个人。在场的人有一个与遗嘱的老人无任何关系,也与遗嘱无任何利益冲突身份是见证者和老人的三女儿四女儿,律师等人在场。遗嘱是在老人清醒的情况下自愿立的,无任何强迫行为。那遗嘱上有四个人的签名,三女儿,四女儿,那个见证者,和律师的签名,而且立遗嘱的老人不识字,所以就只按了个手印。这件事当事就这样结束了。不知道是不是那个当时的律师不太专业,过了一年,三女儿和四女儿决定到老家广东履行遗嘱想收回那栋祖房和那块荔枝树,可那边法院说这事不应该她们那边受理,应该回昆明先作一个公证,可回到昆明,公证处和法院的人都认为这份遗嘱有问题不何乎法律,为什么没有立遗嘱者的签名,而且他们说那栋房子是不动产,两边的法院都让我们去对方那里办。弄得我们不知道所措,我想请问专业的律师们能否和我个忙,帮我分析下这个事情,到底还能怎么办才有履行这份遗嘱,使之生效。

继承 2018-08-16 11:5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按照法律规定,遗嘱人在危急的情况下,可以立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你说的情况好像所立的遗嘱无效。但你们是财产代管人,在夫妻持续期间继承的财产应属夫妻共同所有。如果他说放弃继承是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的,你主张的话,他说放弃的财产是无效的。
    你要委托给律师是对你有很大好处的,胜率在80%.希望你委托律师帮你打赢这场官司。
  • 遗嘱被继承人在死亡前可以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决定自己财产的分配,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
  • 遗嘱要想生效,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遗嘱人立遗嘱时神志清醒,不存在被强迫或者欺骗的情形。  
    (二)如果继承人之中有人缺乏劳动能力、生活极度困难,遗嘱中必须要给这样的继承人保留一定的遗产份额。  
    (三)病危时的口头遗嘱必须要有两个以上的人做见证,而且这两个人本身不能是继承人或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  如果遗嘱人先后立了多份遗嘱,以最后所立的为准,但任何遗嘱都不能和已经公证过的遗嘱相抵触。比如说,一个人生前立了多份遗嘱,而每份遗嘱的内容都不太一样,其中第一份遗嘱是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那么这种情况下就应该以公证遗嘱所立的内容为准进行遗产继承,而不是以最后立的那份遗嘱为准。因为,在不同种类的遗嘱中,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  有效的口头遗嘱应当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4)遗嘱人要以口述形式表示其处理遗产的真实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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