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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是一名大一的女学生,86年出生。现在就读于济南一大学,现在我有一个问题想向您请教:希望您能给与答复:谢谢您! 事情是这样的: 我从小是一个内向的女孩,因此性格有点过激,在我6到12 岁时 我的人格非常不好,作下了一件非常后悔莫及的事。现在我的性格已经变了。也已经有了男朋友,现在又有一男仔却整天找我,我不理他。他却不知从何处打听到我的那件事,扬言要把那件事说出,还时不时说不过去要说给小报。刚开始时还不放在心上,可时间长了,却害怕了,那是一件我不愿提到及想到的事,他要说出的话,我没什么,但那是对我父母亲多大的名誉损失。我现在都快变疯了,学业受到极大的影响!性格变了: 不在担任学生会的部长——不想在认识人了,怕别人当听到自己的事,我的生活不再快乐:我的父母亲见我不在快乐 要我出国学习!但那人却说只要我出国他就说给别人及小报!我现在想向你请教: 1。报道记者一般来说对自己的报道负有责任么? 2。什么算是个人隐私(关于个人名誉问题)? 3》国家法规又有什么限制性的措施保护个人名誉呢?(关于媒体报道)? 谢谢您 叔叔

肖像权 2018-08-16 12:0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债务人以个人名义借款,虽然声明将借款用于楼房开发,债务人也是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但开发公司与借款无关,债权人不能起诉开发公司承担偿还债务。对于债务,债务人不按约定偿还债务的,作为债权人应当以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按约定偿还债务。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 在民事领域对隐私权的保护方法有三种:  
    (1)直接保护方法。法律承认隐私权为一项独立人格权,当公民个人隐私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可以以侵害隐私权作为独立的诉因寻求法律保护与救济。这就是隐私权的直接保护方法。如美国、德国。  
    (2)间接保护方法。法律不承认隐私权为一项独立人格权,当公民个人隐私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不能以侵害隐私权作为独立的诉因寻求法律保护与救济,而只能将这种损害附从于(或称“寄生”于)其他诉因(如名誉损害、非法入侵等)寻求保护与救济。这就是隐私权的间接保护方法,如英国。  
    (3)概括保护方法。在民法或相关法律及判例中笼统地规定保护人格权或人格尊严,不列举具体内容,在实践中仍然保护个人隐私权,如日本。

  • 1、您好,您咨询的是与侵权名誉权有关的法律问题。
    2、您还清欠款后,对方仍然在QQ空间对您进行辱骂,侵犯了怕名誉权,您有权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
    3、如果对方多次发送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您的正常生活的,还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可由公安机关对其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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