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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我父亲原同在一家公司工作。我与2004年12月1日起经单位同意依法辞职,我父亲正好也是从2004年12月1日起拿退休工资的,2005年2月4日,公司发放2004年下半年度绩效考核奖金,我父亲拿到奖金8200元的六分之五为6834元。我的建行卡上却一分钱也没有。我是科员,我的奖金全额为7200多元,应该可以拿7200元的六分之五为6000元。我是依法辞职,我父亲是依法退休,都是一样的,我却没有拿到奖金。 2月初我父亲问单位,为什么我没有奖金,回答说:“公司文规定辞职者不发奖金。”我父亲说公司文根本没有辞职者不发奖的规定。他说文件最后规定解释权在公司劳动人事部,文件中的自行离职者就是指辞职者。 文中有这么一段:”2、实行绩效考核奖励的人员,在考核期内自行离职者将不予考核,也不再发放绩效考核奖金。” 以后我也向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咨询电话:12333上海劳动保障服务网网址:咨询过,他们的回答是:关于奖金的问题,原则上按照用人单位的规定执行。 我认为单位克扣我的奖金是违法的,单位的理由和12333的回答是错误的。我的理由是: “克扣”劳动者的工资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1)国家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摘自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上述第3种情况指出了文件生效的三个条件,⑴依法制定⑵并经职代会批准⑶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如上述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才可认定为没有“克扣”劳动者的工资。而事实呢? 一、单位的文件必须依法制定,不能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否则即属无效。如果把‘自行离职者’解释为‘依法辞职者’而不给依法辞职者发放考核奖,违反了劳动法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的原则;剥夺了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那是人为设置障碍,限制劳动者流动的做法,也不利于人力资源的有效配置,更不利于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 二、文件必须经职代会审议通过及向职工公示。 在文件开头有这么一段话:“……《岗位等级工资制度实施办法》等五只有关办法(详见附件)已经公司职代会联席会议审议通。”从上述这段文字看出文件仅经公司职代会联席会议审议通过,没经公司职代会审议通过和向职工公示。 3、文件中有明确规定。文件只提到‘自行离职者’不发考核奖金,根本没有明确规定依法辞职者不发奖金。 请问我的理由对吗?单位扣克我的奖金合法吗?

劳动纠纷 2018-08-16 12:2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奖金是对劳动者在创造超过正常劳动定额以外的社会所需要的劳动成果时,所给予的物质补偿。写在劳动合同里的奖金需依法发放。
  • 用人单位以正当理由扣除劳动者工资的行为并不是违法行为,同样,用人单位无故扣除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是违法行为。
  • “克扣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按照《劳动法》以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等规定,用人单位克扣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并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并可责令用人单位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但是,以下几种减发工资的情况不属于“克扣工资”:  
    (1)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  
    (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  
    (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  
    (4)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无故拖欠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按照规定,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并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并可责令用人单位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以下几种情况不属于“无故拖欠”工资:  
    (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2)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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