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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7月12日,我和余某(其也是从他人处转租的,非第一房东)就普陀区一处商铺达成租赁协议,合同期三年(从2005年8月1日------2008年7月31日),月租金2000元。7月12日付定金4000元,7月15日交房时付4000元(三个月租金加一个月押金)。交房时我要求查看该商铺的产权证复印件及相关的租赁协议,余某只向我出示了租赁协议(半遮半掩的给我看了一下甲方乙方部分,其余部分不让我看,说那是其和上家的商业秘密),产权证复印件说没带来,过几天再给我看。后虽多次催告,但余某总以各种理由拖延。2005年9月初,该商铺被盗(此案已由当地派出所侦破),为追回损失,我再次郑重要求余某提供该商铺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供起诉之需(窃者未满18岁,其父母也不认帐)。但余某仍以各种理由搪塞,我遂向其提出解除租赁合同。余某以我未提前两个月为由,不退还押金,我只得继续经营到11月底。11月30日晚,余某以我未付租金为由,限我12月3日搬出该商铺,我再次要求余某提供该商铺的产权证复印件及相关的租赁协议,余某未予采纳。12月4日,余某纠集几个人到该商铺对本人的货物强行撤架,后经报警,当地派出所民警制止了此事。在派出所,余某在民警的一再追问下,才告知无法提供该商铺的产权证。在民警的协调下,余某同意我于12月11日搬出该商铺,我则按法律程序起诉余某。我于12月6日向普陀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退还非法租赁所得人民币8000元。2.赔偿商铺装修费用人民币5880元。3.赔偿盗窃损失人民币4000元。4.支付违约金人民币4000元。5.诉讼费用由余某承担。

合同纠纷 2018-08-16 13:2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租房押金主要交房保证金,在以下情况算违约金 一种情况:如果房主未按签署合同履行承诺,应当退还押金及同等款的违约金
    1、主要表现在房主将房屋再租他人,
    2、房主未到合同期选择自用 二种情况:租客未按合同履行责任,房主有权收回房屋使用权跟没收押金
    1、主要表现在未按合同房屋使用权租用,
    2、房租最后缴付期限未交房租,
    3、在房屋内有违法行为
  • 租赁合同一经签订,任何一方都不得随意提前终止。如需要终止,应当取得另一方同意。另一方不同意而强行终止的,属于违约行为,出租方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不退还押金和租金。
    如果出租方不要求继续履行的,可以要求承租人按租赁合同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一,这份合同是否有效,尚在待定中。原因是:产权人是否授权甲方转租。若授权,就有效;否则无效。 二,对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认定是否违约,也是需要待定的。 三,假设该合同有效,甲方随意变更合同属于违约。
    但是,乙方主张违约金很难。因为,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的损失难以确定。 四,若甲方终止合同,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这也是一个无法确定的事宜。因为产权不属于甲方。一般,法院不会对无产权的甲方判令继续履行合同。
    五,表面上对乙方不利,但是,乙方承租无产权单位的物业,固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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