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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您好! 我以前在一中专学校上班,2001年考取全国统招公费研究生,在到单位办理档案和户口转移时,单位要求毕业后必须回原单位工作,否则不予办理。无奈与单位签订一协议,内容是: 乙方(我)毕业后自愿回学校工作,甲方(学校)为使其顺利完成学业,在乙方三年学习期间为其提供学习资助费,其数额为乙方本人的档案工资,采取借支办法,每半年领取一次,第一次从入学时开始。以后在每年的一月和七月各领取一次。毕业后乙方回校工作资助费不再收回,如不再回校工作,甲方收回资助费,并加罚违约金叁万元。 读研的第一学期,我两次到原单位借资助费,单位都以要“再研究研究”为由拒绝支付。三年中单位未向我提供一分钱的资助费,但帮我代交了公积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协议中没有约定代交该费用)。去年6月研究生毕业后,我没有回原单位工作,10月份,单位向全校发布了一个对我的除名通知,并以担保合同纠纷为由将我起诉,要我返还资助费5千余元(代交的各项费用)并缴纳违约金3万元,学校说他们为我保留了应发工资,代交了各项费用,而我考上后没打算回学校,所以没来借资助费,因此他们没法提供资助费,单位说他们履行了协议约定,我违反了协议约定。 因我觉得这个案子事实很清楚,单位确实没有给我提供资助,是他们违约在先,所以我没有请律师。一审时我的答辩理由是:1、从协议性质来看,本协议不是担保合同,而是劳动人事合同,应先经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才能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2、从协议的履行来看,所谓的5千余元资助费不是协议约定内容,不能认定为资助费;学校没有提供资助费用,是学校先行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今年5月底,判决结果下来了,判决书上说:“被告在读研究生至毕业期间,原告为其一直保留应发工资,代交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等各种费用,履行了协议决定,但被告在上学期间并未到原告处领取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的资助费用,且毕业以后被告也未按双方约定回原告处工作,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双方协议约定的内容,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30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在此期间原告代缴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的各项费用,因双方未在签订的协议中明确约定,此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本案应系人事争议纠纷,法院不应受理,但本案系在原、被告签订的攻读研究生毕业回校协议的基础上,出现违约情形以后产生的民事纠纷,而并非单位内部人事争议纠纷,被告的辩称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我听说单位为了打赢官司,私下里与一审法官有过多次接触。目前,我正准备上诉。

诉讼 2018-08-16 14:3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如果学生本人不按三方协议就业,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用人单位不执行三方协议,学生可以要求其支付违约金的双倍赔偿,学生不能找到满意工作的,用人单位要继续执行协议。
  • 违约金作为一种违约责任形式, 具有预定性和确定性的特点,是当事人通过约定而预先确定的,依据该约定在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这就是违约金如何计算案例可以在网上看看,我现在没有合适的案例说明。

  • 1、可以行驶合同约定的单方解除权。
    2、如果开发商不予理睬,你可以到约定的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3、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5、你所提及的费用都是可以主张的,包括仲裁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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