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遗 嘱立遗嘱人:高世杰,男,一九三四年十一月十三日出生,现住沈阳市和平区望湖路29-1栋3单元3层1号。身份证号:。我同妻子(张书媛)分别于1996年7月24日和1997年7月28日购置了座落于沈阳市和平区望湖路29-1栋3单元3层1号的一套住房(建筑面积86.67平方米)的全部产权,属夫妻二人共同财产,户主为本人(高世杰)。我共有两个儿子,现我夫妻二人一直同次子(高丹阳)共同生活,为防止在我们去世后儿子们就财产产生纠纷,特立此遗嘱,我同意在我过世以后将上述房产中属于我的部分由次子(高丹阳)继承。 立遗嘱人: (签名) 年 月 日

继承 2018-08-16 15:5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婚后继承的一方父母的财产只有在遗嘱中明确写了归一方才不属于共同财产,遗嘱中未注明的遗产属于共同财产。n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
    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 你好,有遗嘱按遗嘱继承,无遗嘱按法定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 1、房屋过户属于赠予,依据合同法51条,在被权利人追认前或取得处分权之前,无效,但是前提您母亲不知晓此事,并未在事后给与追认;
    2、按照法定继承,由四个子女和您父亲共同继承;
    3、对于确认合同无效的时效一般认为无时效限制,对于继承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间为两年,自继承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时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因此时效不存在问题;
    4、您母亲房产份额为2分之一。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沈阳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