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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丈夫于2004年5月19日去世,我公公于2004年5月20日去世,我婆婆先于2000年1月19日去世,我丈夫有一弟弟,我和丈夫有一儿子,今年4岁,当时在公公去世后我们在一起协商,就是房子和存折合计的总数然后平均分配,我们随后去公证,由于没有遗嘱,我们走的是法定继承。我公公去世后留有一套70平房米的房子,和存款八万元,当时我们协商的时候是这样:房子留给我小叔子,存款由我儿子来继承,因为我们对此协议去公证处进行公证的时候,因为我们没有遗嘱,就采用了法定继承,当时公证处的人员说房子可以直接去办理过户手续,我和他弟弟在2006年1月26日就办理了过户手续,第二天我们去公证处进行存款的公证时,他当时就说不放弃存款,也就是要继续与我儿子进行分配,然而我已经把房子过户给他了,

房产纠纷 2018-08-16 16:4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 遗嘱不一定需要公证才有效,只要符合相关的条件,遗嘱无需公证也有效。

    有效的遗嘱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遗嘱人必须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3、遗嘱人对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有处分权的。


    4、遗嘱的内容、形式必须合法。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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