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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旅行社喀什办事处欠我餐费2000元,当初喀什办事处说是几个人合伙的,可现在都在推拖都不认,我去工商局问了一下,说他们的办事处在克孜都维路**号**室,我去找了也没有找到,我给乌鲁木齐**旅行社打过电话,他们说他们在2007年底就取缔了喀什办事处,当初给我打欠条的人上面也没有写她的名字,暑名上只写了喀什海外,然后盖了,乌鲁木齐**旅行社喀什办事处,的公章,也不知道这公章是真是假,那这种情况有办法吗,我要起诉的话起诉谁啊,但现在那个喀什办事处还没有注销,但找不到,如果是假的办事处或是已经和乌鲁木齐旅行社脱离关系也找不到人我还有办法吗。 这是我前几天发的事情经过,感谢各位律师的解答,我现在只起诉给我写欠条的人可以吗,那位律师可以给我写一个完整的起诉书,在此把这完整的欠条写上‘欠条 今欠小天南餐费2000元(贰仟元整) 喀什海外 2008.元.27“ 然后欠条上就盖了一个‘乌鲁木齐**旅行社有限公司喀什办事处’的公章

债权债务 2018-08-17 01:1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欠条的写法很简单,只要说清楚时间、时间、人物,基本就可以了。


    1、亲笔签字比章的效力大,想用手印也行,一般签字就可以了。


    2、借条要写明借款人和借款时间以及还款时间,同时对于是否要支付利息进行约定。


    3、有担保人的话,担保人要在最后以担保人的名义签字。

  • 可通过法律途径追讨欠款,首先要有证据证明欠款事实,发货清单、借条、欠条、录音录像等可能反映其支款的书面材料,第二,至法院起诉要求还款并支付利息,第三,可查询其名下有无房产、车辆、存款并进行查封、冻结以便执行。第四,如还款期限届满两年,且期间追要过,需找证据证明,否则超出诉讼时效。
    第五,如存在担保人,在担保期限内经担保人立为共同被告,要求共同偿还欠款。

  • 1、欠条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双方签名就是有效的,不以按手印为生效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但要注意是否过了诉讼时效,如果欠条约定了还款日期,在还款日期届满之后2年内不向债务人追讨的话,就算了过了诉讼时效。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日期,就不存在诉讼时效的问题。  
    2、本案诉讼费按照诉讼请求金额的
    2.5%收取,即2000元,原告胜诉后,法院会退回诉讼费,改由被告承担。  
    3、胜诉后是否可以拿到钱,还得看债务人有没有能力履行判决,如果有,债务人不履行的,原告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果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只能等被执行人有能力时再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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