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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离婚协议拟订房产归子女所有(另男方公证了赠与合同将其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赠于子女)若干年后子女欲将房产变卖,男方的再婚妻子知道后要求男方回来分割属于他的一半财产的一部分。

离婚 2018-08-17 08:1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
    一、房产置换后仍登记在老公名下,是老公的个人财产,离婚中此房产不参与分割,但老公要提供完整的房产置换证据,否则就是夫妻的共同财产。
    二、老公与母亲有协议,要认定协议的效力同时经结合其他证据来认定。
    三、置换房产证上写上两个人的名字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在离婚诉讼中依法平均分割。
    四、女方父母的财产赠与或遗嘱,都要看赠与或遗嘱的内容,是否与男方有关。
  • 您好!
    (1)首先要确定该房产是否为丈夫与前妻的共同财产。如果该房产为丈夫和其前妻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话,那么丈夫不享有该房产的全部产权,在处置房产上的权利也受到限制;如果该房产为丈夫的个人财产,丈夫可以将房产赠与给现任妻子,过户后,现任妻子对该房产享有所有权。
    (2)至于您所说的继承权问题,如果妻子的女儿与丈夫之间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那么女儿对继父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利,至于具体的分配比例,需要根据房产的性质等具体情况予以确定。
  • 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外,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所取得收入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王某一直在外做生意,所赚取的收入系其与妻子李某的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十七条明确规定:“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王某将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孙某的行为并非是为了日常生活所需,也未经过妻子李某的同意,且孙某也并非是善意第三人。孙某明知王某赠与其财产是王某自己的行为,李某如果知道此事根本不会同意,所以孙某在主观上不是善意的,当然也就无法行使抗辩。 另,男方的这种行为也有违社会公德,根据民法的基本原理,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德的行为应认定是无效的,所以男方私自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其情人的行为是无效的,女方可以主张要求丙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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