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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年在生孩子时,由于医院过失造成孩子臂丛神经损伤,至今没放弃给孩子治疗,2007年申请医学会做医疗事故鉴定,为二级丁等医疗事故,院方负主要责任。2009年又申请做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医方负大部分责任,损害后果与医疗过失存在直接因果关系。95年至2008年住院手术8次,(1)看病期间,为护理孩子,误工达796天,现在向医院提出索赔,护理(误工)费计算是分年段计算还是按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上一年度计算?(2)住院伙食费是按现在出差标准计算还是按2007年12月以前的旧出差标准计算?(3)是按医疗事故(《条例》)赔偿还是按司法鉴定(人身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 2018-08-17 15:0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医疗事故赔偿的项目为: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具体的计算需要根据当事人的情况而定,建议最好有律师介入协商,确保当事人能拿回属于自己的赔偿。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第二十一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如果你对首次医疗事故鉴定不服,应当申请再次鉴定。如果对两次鉴定都不服,并有证据能够推翻鉴定结论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书的同时递交司法鉴定申请书,可以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有的法院会支持。

  • 1、医疗纠纷一般双方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调解时,可以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如果没有双方申请调解,一般在起诉前做不了事故鉴定。
    2、如果医患双方分歧大,患者方可以提起诉讼后,向法院申请由法院委托医疗事故鉴定。
    3、医学会根据提供的病历等资料作出结论。如果因医院方不能提提供应该提供的资料,导致不能作出鉴定结论的,医院方也应该承担责任。因为医疗纠纷实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患者证明双方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后,就由医院来证明自己的诊疗行为符合规定。
    4、如果对市级的鉴定不服的,可以要求省级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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