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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是想把自己弄到刑事诉讼程序中去,于是以生效刑事判决为依据,称自己系再犯,投案自首。公安机关若不给《不予立案告知书》怎么办?能否刑事自诉我自己?于是以生效刑事判决为依据,公安机关若不给《不予立案告知书》怎么办?能否刑事自诉我自己?

刑事辩护 2019-10-15 20:37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刑事自诉案件具有以下特点
      
    1、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诉,不经过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2、在法院审理过程中,适用调解,原告在法院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也可以撤回起诉。
      
    3、被告人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提出反诉。所谓反诉,就是被告人作为被害人控告自诉人犯有与本案有联系的犯罪行为,要求人民法院进行审判。
      
    4、自诉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无论是作为被害人还是作为他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对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不服,有权提出申诉。
      起诉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59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适格的自诉人
      在法律规定的自诉案件范围内,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有明确的被告人和具体的诉讼请求
      自诉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由于自诉人的起诉而引起,对于自诉案件,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均不介入,因此没有公安机关的侦查和人民检察院的审查起诉。自诉人起诉时应明确提出控诉的对象,如果不能提出明确的被告人或者被告人下落不明的,自诉案件不能成立。自诉人起诉时还应提出具体的起诉请求,包括指明控诉的罪名和要求人民法院追究被告人何种刑事责任。如果提起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诉讼,还应提出具体的赔偿请求。
      
    (三)属于自诉案件范围
      即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三类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确定的具体的自诉案件。
      
    (四)被害人有证据证明
      被害人提起刑事自诉必须有能够证明被告人犯有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证据。
      
    (五)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自诉人应当依据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地区管辖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在我国港、澳、台居住的中国公民或者其住所地是在我国港、澳、台的,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港、澳、台同胞告诉的,应当出示港、澳、台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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