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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工商所凭在我司找到的宣传单张上面印有的中国驰名商标作为处罚证据,这个合理吗?而且拥有该驰名商标的公司都没有要求工商所对我们进行调查,但是工商所就可以直接对我司进行处罚吗?工商所凭在我司找到的宣传单张上面印有的中国驰名商标作为处罚证据,这个合理吗?但是工商所就可以直接对我司进行处罚吗?

2019-10-21 10:52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企业获得“驰名商标”称号的法定途径有五种:
      一是直接申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驰名商标。
      
      二是在商标异议程序中一并向商标局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商标法》第13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企业如果认为他人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在请求不予注册他人商标的同时,提交证明自己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由商标局予以认定。
      三是在商标争议程序中一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四是在商标侵权行政处理过程中,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五是在商标侵权民事诉讼程序中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认定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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