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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学生,今天中午食堂吃饭时因米饭不够去售饭处添饭,食堂工作人员不给添,我说我出钱买点米饭,然后食堂工作人员不经我同抢过我饭碗让同学和老师欣赏。我感觉我的名誉受到了极大的损害。今天中午食堂吃饭时因米饭不够去售饭处添饭,食堂工作人员不给添,我感觉我的名誉受到了极大的损害。

合同纠纷 2019-10-07 00:5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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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九条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公民的名誉权若受到侵害,有权要求对方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所谓名誉,从字义上解释,就是指公民、法人的名望声誉。也就是说,一个公民、一个法人的品德、才干、信誉等在社会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
    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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