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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大庆市人。是我姑父的亲哥哥。他于2008年11月号在我这借款10万元。(条件是每月5000员利息。用期两个月)当时是姑父在中间做担保。但没有在欠条上签字。但到期未还。后有打电话说利息照付在用两个月。在之后就说今天给。明天给。知道现在还是没有把钱给我。我想麻烦律师。他在借款时给我打的欠条。欠条的内容如下: 欠条:今日借王山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用期两个月(每月利息5000员)借款人:李** 借款日期:2008年11月8日。

债权债务 2018-08-18 08:2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没有欠条对索要债务会较为麻烦,但是如果可以有其他的证据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那么也是可以追要债款的。
  • 无论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保证期间都是从“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开始计算。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期限执行。

  • 1、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要求还款,法院会依法做出判决  
    2、胜诉之后,如果对方拒绝履行的,胜诉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3、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后,会依法查询债务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  
    4、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5、有能力而拒不执行的情况下,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6、法律依据:《刑法》(1997修订)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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