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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伙人在十堰伙同他人屡次抢劫他人钱财数万元,无人敢报案,所以屡次得逞,犯罪分子十分猖狂,扬言白道黑道都有人,抢劫敲诈数十人,在不断地得逞后,犯罪团伙不断增大,已经达到数十人的黑势力团伙,有一伙人在十堰伙同他人屡次抢劫他人钱财数万元,无人敢报案,抢劫敲诈数十人,犯罪团伙不断增大

刑事辩护 2019-10-04 13:33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1、团伙作案会区分主从犯,根据各自己在作案中所起作用定罪处罚。
      
    2、抢劫罪的犯罪嫌疑人不但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同时还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权。所以,在量刑时还应当综合犯罪嫌疑人作案年龄、作案手段、场所、危害后果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2013]14号)
    (五)抢劫罪
      1.构成抢劫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抢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抢劫三次或者抢劫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抢劫致一人重伤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劫情节严重程度、抢劫次数、数额、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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