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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年前,我和别人合伙开了一饭店,因那人资金不够,我借了五万块钱给他,并打了借条,后来我把我的股权也转给了他,十万,也打了借条,这些年他一直没在家,前不久回来了,请问我还可以通过法律要回那些钱吗?我和别人合伙开了一饭店,我借了五万块钱给他,并打了借条,也打了借条,还可以通过法律要回那些钱吗?

债权债务 2019-10-14 05:52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诈骗罪是刑事犯罪,应当及时报案,由公安机关件立案侦查,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违法所得应当追缴、退赔,受害人有权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返还诈骗的财物。
      《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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