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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在09年带着几个乡邻给济宁一家公司做工,后来由于没有领到工程款起诉了,13年法院判胜诉,后来到执行庭,执行庭让我们自己去找那家公司法人,我们也找不到,至于到现在也没有要到钱,请问我们该怎么办后来由于没有领到工程款起诉了,13年法院判胜诉,请问我们该怎么办

损害赔偿 2019-10-04 18:26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法人指的是企业,你所说的情况应该是法人代表,至于法人代表是否需要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没有明文规定。根据情况的不同,有不同的解决方式,受雇于用人单位的一般会签劳动合同,企业为其所有的一般不签劳动合同。
      对于股东委派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如国资委委派的董事长,集团公司委派的下属独立子公司的董事长,原则上应与委派人如国资委、集团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而不应与任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不与任职公司发生劳动关系。
      对于其他企业,主要应看其是否是股东,尤其是否是大股东。如果是大股东,就属于“老板”,属于雇主而非雇员(劳动者),也不应与公司发生劳动关系。在理论上,其与公司发生劳动关系,也就是与自己发生劳动关系,既无必要(让公司承担责任也就是让自己承担责任),也无法说得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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