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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商标近似的侵权商品,商品提供者没有开具任何销售票据和合同等(自己没有证据证明来源),如果提供者到本地工商局证明商品确实是他提供的,能否认定自己是合法取得?工商部门是否有权处罚身处异地的商品提供者?销售商标近似的侵权商品,能否认定自己是合法取得?是否有权处罚身处异地的商品提供者?

2019-10-07 18:06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商标法》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商标的显著特征,是指商标应当具备的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来源的特征。商标显著特征的判定应当综合考虑构成商标的标志本身(含义、呼叫和外观构成)、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所属行业的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
    本部分第三条至第七条对《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款、项的理解与适用依次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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