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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员工在上班过程中摔倒,导致骨折。员工希望走工伤报销,我司咨询社保局后了解到此事故可以认定工伤,即准备材料申请工伤认定,并要求员工转院到当地工伤指定的医疗机构。员工希望公司垫付医疗费用,此要求合理吗。员工希望走工伤报销,即准备材料申请工伤认定,员工希望公司垫付医疗费用,此要求合理吗。

劳动纠纷 2019-10-14 17:03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治疗工伤期间公司垫付了医疗费的,结算费用中包含了医疗费用的,应当从中扣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符合规定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事故都是突发事件,治疗抢救期间都不可能完成工伤认定,医疗费用一般需要先行垫付,待工伤认定后申报结算。
      公司在治疗工伤期间垫付了医疗费用的,在出院时没有与社会保险机构结算的,在之后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的,社会保险机构与其它赔偿费用一并结算的,支付的费用中包含了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应当从中扣除。
      社会保险机构支付的赔偿费用应当有清单,工伤职工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出具清单核对是否包含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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