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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人与我方起初合作经营,后因意见不合,我方决定将所有股份转让给欠债人,且要求欠债人定期归还债务,欠债人起初归还一定数额后,近一两年都未有再次还款,且故意逃避债务,我方主动联系无果,该如何通过法律程序追回债款?欠债人与我方起初合作经营,后因意见不合,我方决定将所有股份转让给欠债人,该如何通过法律程序追回债款?

综合法律 2019-10-13 15:17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欠债诉讼时效是二年,这个期间是可以中止中断的。出借人不能机械地理解这个二年诉讼时效,借条上注明了还款日期或者借款期限的,期限届满后才开始起算2年的诉讼时效。借条上没有注明期限的,从出借人催要借款时开始起算2年的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可以中止、中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9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以及第140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起诉债务人是需要到债务人所在地的法院起诉的,另外诉讼费是先由您预交的,待案件处理完后由败诉方承担此案件的诉讼费,所以您是可以要求败诉方承担起诉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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