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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单位的一名汽车司机,在上班中身体难受不舒服,请示领导去医院检查,结果是急性心脏病,后做心脏支架手术出院休养三个月,单位上是不管不问,三个月后我去单位上班,单位人劳不给消病假,不给计工,单位的这种做法合理吗?三个月后我去单位上班,单位人劳不给消病假,不给计工,单位的这种做法合理吗?

综合法律 2019-10-07 18:17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医疗期满后,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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