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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酒店工作三年多,因家庭原因,递交辞职书,店方同意我的申请,主要是我在工作期间存留44天补休,并且补休多数为节假日和年休假天数,店方给结算工资时,是按本人基工资除以30天来计算的,请问店方应如何给我结算?我在一家酒店工作三年多,店方给结算工资时,是按本人基工资除以30天来计算的,请问店方应如何给我结算?

合同纠纷 2019-10-03 15:47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年休假工资的基本规定在一般情况下职工享受年休假期间可以获得与日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其具体计算公式为:职工本人月工资÷月计薪天数(
    21.75天)。
      年休假所依据的月工资标准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标准基本一致。即:前十二个月应得工资总额-前十二个月加班工资总额后的月平均工资。如职工在本单位工作时间不满十二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月应得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应得工资为用人单位代扣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以及其他扣款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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