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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将祖上遗产赠送给了妹妹,赠送时有书面协议,并签字按手印,但没有经过公证。赠送的同时留有一间房屋供自己使用,自己过世后将由妹妹全部继承。赠送后妹将其房屋大致改建,现在我想收回我所赠送的房屋所有权,不知道可不可以?赠送时有书面协议,我想收回我所赠送的房屋所有权,不知道可不可以?

继承 2019-10-30 07:59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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