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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性患者,2012年4月14号以下腹隐痛前来做超声检查,B超提示盆腔少量积液,其余未见异常,此患者否认停经史,4月22号再次超声检查,仍然否认停经史,结果宫外孕。请问医院有无责任,符何种责任。超声有无责任,何种责任一女性患者,此患者否认停经史,请问医院有无责任,超声有无责任

损害赔偿 2019-10-05 19:07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受害人因医疗过失遭受人身损害,在医院承担医疗事故赔偿责任后,能否再提出要求医生或医院承担一般侵权责任的请求?我们认为不能,理由是:
    (1)、医疗事故责任本身就是一种侵权责任,虽然理论界对医院与患者间关系有不同认识,但审判实践中对医疗事故一般均是按侵权进行处理。
    (2)、医生给患者的治疗行为是执行职务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1款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
    (3)、即使因法律关系认识不同,医院对医疗事故按合同责任承担了赔偿责任,按《合同法》第122条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规定,受害人选择违约责任后就不能再选择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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