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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做工地的,9年前我带人跟温州老板到江苏昆山XX做事,工地做完了,老板说到温州算账,到温州之后就不见人了,现在我见到他了,他不跟我算账,也不见面,他让我到XX局或劳动局告他,我只知道电话号码,请问我的钱还能要回来吗?9年前我带人跟温州老板到江苏昆山XX做事,工地做完了,请问我的钱还能要回来吗?

劳动纠纷 2019-10-10 09:42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一、同居期间,一方所用另一方的钱,这是一种赠与行为,非法定理由可以不用返还;
    二、法律依据:《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赠与的法定撤销】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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