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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月1日,因为我驾驶摩托车和王某发生事故,使我的乘客受伤,所以法院判决双方负有连带责任每人赔偿%50费用,我已经付清,另一被告却拒付,后来法院又冻结了我银行的存款,把另一被告人的%50也垫付了,请问是否合理???所以法院判决双方负有连带责任每人赔偿%50费用,把另一被告人的%50也垫付了,是否合理?

交通事故 2019-10-23 18:41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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