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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与建筑总包签订采购合同,我司跟供货方签订采购合同,履行到一半,建筑总包直接从供货方收到我定制的货后,不付款给原告,原告要求我方协调,未果,原告就告我方,我司未签收原告货物怎么会付款给他呢?相反我可以反诉他赔偿我的经济损失我司与建筑总包签订采购合同,履行到一半,我司未签收原告货物怎么会付款给他呢?

劳动纠纷 2019-10-20 11:06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既然法律赋予了当事人的诉权选择的权利,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责任竞合案件时,就应依当事人的权利选择而决定应适用的相关法律。
    在司法实践中,恰恰在这方面出现了较多问题。例如有些案件当事人的诉讼理由是违约之诉,但诉讼请求却是侵权诉请;而法院在审理时并未要求当事人进行权利选择,径而在归责原则上适用违约之诉的理由,赔偿范围上却采取了侵权行为的赔偿标准,造成适用法律上的混乱与执法尺度的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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