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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2016年购买一处商品房于2016年9月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买房时开发商销售人员说物业费为2元,入住时物业收取2.2元,并提供中标通知书,通知书为2.2元,中标时间为2015年11月,请问开发商该行为是否为欺诈销售本人2016年购买一处商品房于2016年9月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提供中标通知书,请问开发商该行为

房产纠纷 2019-10-02 13:17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开发商的行为构成欺诈,你可以要求退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之规定即:一方当事人故意告之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另外,根据《合同法》第54条之规定,你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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