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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于2003年11月22日。担保一笔贷款。担保贷款到期日是2005年11月21日。直至2019年2月信贷员从没通知过我债务人没还款。我查个人征信后才知道,但是我于2019年2月19日代还。征信怎样能解除呢!麻烦您了。敬请解答。担保一笔贷款。担保贷款到期日是2005年11月21日。征信怎样能解除呢!

债权债务 2019-10-15 18:03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在借款人到期还不起贷款时,做为担保人就应该承担起担保的义务,作为抵押的物品就应该被银行查收并且拍卖用以归还银行的贷款,如果银行收不了车或者车已经被贷款人变卖或者其他情况下,有权拍卖贷款人名下的有价财产用以还贷款。  担保人所要承担的责任主要有民事责任和连带责任两种。
      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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