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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20日贷款人在信用社贷款5万元,贷款期1年,B和C做担保,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为贷款到期后2年,2013年3月份贷款人未到期贷款即因病死亡,信用社在2015年1月份向担保人发过催款通知单,B已签字,C始终未收到通知,直接2015年6月10日信用社将2名担保人起诉,请部现在是否可以确定B承担担保责任,C已过担保期限,不承担担保的责任?

其他 2015-11-02 06:4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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