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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从一个叫众信的公司带的款按揭的车,最近因为某些原因两个月没还车贷,几个人把我车直接开走了。第二天我想办法把这两个月的车贷还上了,第三个月的车贷还没有到期,他直接从银行划扣了,总共一万。事后联系让我必须把尾款结清,还多了些好多费用。我是从一个叫众信的公司带的款按揭的车,我想办法把这两个月的车贷还上了,第三个月的车贷还没有到期

综合法律 2019-10-10 09:52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贷款银行不是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仅受到借款抵押合同的约束。
    如果银行逾期放款,则不论买方是否存在过错,均应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建议以银行贷款支付房款的条款做如下约定:
    买卖双方赴交易中心办理产权过户后,在取得买方名义下的房地产权证和抵押权证并送至贷款银行后,由贷款银行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方式直接支付到卖方提供的银行账号上,房款期限以贷款银行规定为准,银行发放贷款日即是买方支付房款日,支付房款日不再另行约定。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的约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这一条款约定的是“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因为合同关系是建立在买方和卖方之间的双方法律关系,而约定由第三人履行就构成买方支付房款的一种义务,不论买方是否对第三人的逾期款是否存在过错,只要是第三人也就是本案中的银行没有履行义务、迟延履行或者瑕疵履行,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均需要由买方向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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