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蔬菜现货的门市,和客户签订合作协议,个别为借款协议,根据客户约定合作(放款)时间,期间的利息为25%-40%,合同期满可续可取本息。现在法人消失了,门市也不在了,未结算的人数和金额都比较大,请问这算不算非法集资?合同甲方是投资人、乙方是公司和客户签订合作协议,个别为借款协议,算不算非法集资?合同甲方是投资人、乙方是公司

合同纠纷 2019-10-11 09:32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根据《关于进一步打击非法集资等活动的通知》(银发[1999]289号)的相关规定,“非法集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通过发行有价证券、会员卡或债务凭证等形式吸收资金。
      
    (2)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高息集资;
      
    (3)利用民间会社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4)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的形式集资;
      
    (6)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7)利用果园或庄园开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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