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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在单位多次跟领导沟通有事要请假!领导口头答应!但我有事请假走了!单位确按旷工4天为由扣除我全月的工资!我一共耽误了15天!回来上班还要我三个月待岗!不同意就开除我!请问律师按劳动法这合理吗?本单位有个规定旷工4天扣全月工资!有效吗?不同意就开除我!请问律师按劳动法这合理吗?有效吗?

劳动纠纷 2019-10-21 16:27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首先,根据《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报酬权是劳动者八项基本权利之一。根据《劳动法》第46条关于“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之规定,在劳动者提供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有义务支付提供劳动义务期间的报酬,而“旷工一天扣3天工资”的规定,是变相剥夺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其次,这一规定带有经济处分性质,而经济处分在本质上就是罚款。关于罚款的合法性问题,目前的主流观点是不认可罚款合法的。最后,这一规定也违反了公平原则,劳动者出勤一天只发放一份工资,旷工一天却要扣去三份工资,劳动者不能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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