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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因受贿罪经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交付执行前因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人民法院2010年10月8日决定该犯暂予监外执行。2014年11月6日因该犯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人民法院决定收监执行刑罚,请问该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应如何界定。罪犯因受贿罪经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交付执行前因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请问该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应如何界定。

刑事辩护 2019-10-02 10:27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了监外执行条件,即,“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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