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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个朋友于2010年8月犯过抢夺罪,判了2年3个月,减刑1个月。2016年11月又因为他一个人自己抢夺了一部手机和390元现金,总价值700元左右,现在于4月13日被刑拘了,4月14日赃款已全部退还受害人了,4月28日被正式逮捕,请问他最少会被判多久?减刑1个月。4月14日赃款已全部退还受害人了,4月28日被正式逮捕,请问他最少会被判多久?

刑事辩护 2019-10-16 05:47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1、刑事拘留最长是37天。在这期间不逮捕的会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放人。  
    2、逮捕通知书大多采用书信形式,家属需要过几天才能收到。  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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