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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队在建房时,故意将砖根基磊在混凝土根基外面,致使一面是近50公分的混凝土根基没有发挥作用,一面是砖根基包括上面的墙体有20公分扎在土地上。一旦二层楼盖起,必然发生楼毁人亡的重大安全事故。请问:我们应当以“故意谋杀罪”还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他人安全罪”起诉包工头?建筑队在建房时,一面是砖根基包括上面的墙体有20公分扎在土地上。还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他人安全罪”起诉包工头?

劳动纠纷 2019-10-25 09:12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根据建设部、国家工商局《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第16条的规定,承包方必须按照其资质等级和核准的经营范围承包任务,不得无证承包或者未经批准越级、超范围承包。第19条规定,承包工程施工,必须自行组织完成或按照有关规定分包部分工程,不得非法转包。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第13条第3款规定,承包方经征得发包方同意,或在施工合同中另有约定,才准将部分工程分包,签订分包合同。转包合同无效,无效合同造成的损失双方共同承担责任。
    招雇的人员受伤,除雇主承担一定责任外,转包方应负有同等的赔偿责任。  此外,劳动部办公厅1994年4月4日《关于如何确认临时工用工主体的复函》规定,关于用人单位非法使用临时工期间,造成临时工工伤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临时工期间,造成临时工工伤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临时工的工伤待遇。
    劳动行政部门对该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包工负责人未汇报临时工发生工伤事故的,应承担临时工的工伤待遇。包工负责人确实无力承担的,由发包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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