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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十一条提到:对赡养人、扶养人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便利,并给予每年累计不少于十天的护理时间。我因母亲住院,请了1天半假,单位按50元半天的标准,在当年300元的全勤奖中扣除了150元,这合理吗?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十一条提到:扶养人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的,这合理吗?

综合法律 2019-10-25 23:46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  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今日正式实施。新法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媒体解读为“常回家看看法”,不常看望老人将属违法。该法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所称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
      “常回家看看,哪怕给妈妈刷刷筷子洗洗碗,哪怕给爸爸捶捶后背揉揉肩”,这首传唱十余年的老歌,唱出了众多儿女和父母的共鸣,如今“常回家看看”被写入法律,子女今后不常回家看望或者问候父母将构成违法。
    依据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从今日起,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此外,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新颁布的《出境入境管理法》等一批法律也在今日起施行。
    依据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与老版本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相比,新法内容从原来的50条扩展到85条。
    尤其需注意的是,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8条明确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如赡养人在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此外,新法还首次从法律上明确了将每年农历九月九日定为老年节。  本法修订实施前设立的养老机构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按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四条 为老年人提供住宿照料服务的养老机构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立许可后,依法进行登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第四十五条 养老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并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  第四十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制度,依法规范用工,促进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合理增长,发展专职、兼职和志愿者相结合的养老服务队伍。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设置相关专业或者培训项目,培养养老服务专业人才。  第四十七条 养老机构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养老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老年人的权益。  第四十八条 国家鼓励、引导养老机构投保意外责任保险,鼓励商业保险公司承保意外责任保险。  第四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将老年医疗卫生服务纳入城乡医疗卫生服务规划,将老年人健康管理和常见病预防等纳入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保障老年人依法享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国家鼓励和支持医疗机构开设针对老年病的专科或者门诊,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  城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老年人的健康服务和疾病防治工作。  第五十条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老年医学的研究和人才培养,提高老年病的预防、治疗、科研水平,促进老年病的早期发现、诊断和治疗。
      开展各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普及老年保健知识,增强老年人自我保健意识。  第五十一条 国家采取措施,发展老龄产业,将老龄产业列入国家扶持行业目录。鼓励、扶持和引导企业开发、生产、经营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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