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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文某,女,25岁,因足月临产于2006年1月8日清晨4点多钟入住某县人民医院七病室妇产科8床,上午9点钟行剖腹产手术产下一女婴,按医生安排,于1月15号上午准备拆线出院,拆线时发现刀口内存有大量淤血未愈合不能出院,后于17号再次准备出院,当刚走出病房出现阴道大出血,又不能出院而继续住院,留院观察几天仍出血不止,在留院期间,医生一直以患者的凝血功能不好为由采取保守治疗(后经该县所在市第一人民医院抽血检验,患者的凝血功能相当正常),延误了治疗的最佳时期,由于县人民医院未能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故引起20号发生出血性休克,经输血抢救后晚上7点钟急转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市医院入院诊断为:1、剖宫产术后 2、晚期产后出血:子宫收缩乏力、子宫切口感染 3、失血性贫血。并再次进行了清宫手术和宫内填塞手术,由于县人民医院的过失,使患者忍受了难以承受的痛苦,故要求县人民医院一定的经济赔偿。但该县人民医院以不构成医疗事故为由拒绝赔偿。

医疗纠纷 2018-08-18 14:5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医疗损害责任是过错责任,一般需要被侵权人举证医院有过错。。
    2.法律规定在三种情形下,推定医院有过错,你不用举证证明医院有过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3.因此,只要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是诊疗的医务人员。
    5.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 感染的原因很多,有院内感染可能,也有自身致炎因子感染可能,具体需要看看细菌培养报告以及术后医院做的抗感染措施综合分析。

    建议可以先做医疗过错鉴定,根据鉴定来判断责任。

  • 手术由于院方过错导致大出血不仅要赔偿其后花费的治疗费用,还有其他相关损失。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建议先协商,协商不了起诉要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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