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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以自己的在建的工业用地使用权向债权人做了抵押,根据物权法规定,土地使用权抵押了,地上建筑物(包括在建工程)也一并抵押。但债权人如何确保债务人对已登记的抵押物包括在建工程不再做第二顺位抵押,以确保债权人成为债务人唯一的抵押权人呢? 除了做在建工程抵押外还有什么措施吗?土地使用权抵押了,但债权人如何确保债务人对已登记的抵押物包括在建工程不再做第二顺位抵押,除了做在建工程抵押外还有什么措施吗?

债权债务 2019-10-05 11:02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担保法》第三十四条有明确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这样也就从法律上明确了抵押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
    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是抵押合同成立的法律要件,但并不是所有的抵押合同仅凭书面订立既可生效,有的还需要依法登记,对于哪些财产应依法登记,《担保法》第四十二条有明确规定:
    ①以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②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规定的部门;
    ③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④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⑤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企业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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