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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十一月十五号,我有一个工友在德山经开区的xx新材料有限公司工地干话,发生意外,致使脚骨头粉碎性骨折,并于当日上午送到常德市一中医院抢救,到今天为止老板垫付了2万元医药弗,本人垫付了5千元医药弗及数干元生弗,现在医院下达了5千元催款单,老板拒不垫钱,请问我现在应该怎么办?致使脚骨头粉碎性骨折,到今天为止老板垫付了2万元医药弗,请问我现在应该怎么办?

劳动纠纷 2019-10-20 06:47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劳动者在工地骨折属于在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参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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