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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小孩已满17周岁未满18周岁、在校学生,于2008年9月25日因一时义气帮朋友打架,造成一人轻微伤,当时去公安机关自首,无前科,积极主动交待犯罪事实,态度较好,现被取保候审在家,后经法院调解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了,并定于明日开庭审理。请问律师:小孩的刑事责任该判如何?当时去公安机关自首,现被取保候审在家,后经法院调解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了,小孩的刑事责任该判如何?

调解 2019-10-15 20:16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由此可以看出:第一,精神病人应否负刑事责任,关键在于行为时是否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第二,行为时是否有辨认或者控制能力,既不能根据行为人的供述来确定,也不能凭办案人员的主观判断来确定,而是必须经过法定的鉴定程序予以确认;第三,对因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并不是一概放任不管,而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强制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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