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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9月25日:我家小孩因一时义气帮朋友打架,造成一人轻微伤,案发时小孩刚满16周岁又是在校学生,当时是属于自首:认罪态度一直较好,现被取保候审,后来经调解我们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定于2009年5月21日(明天)开庭刑事审理,请问律师:我家小孩的刑事责任该判如何?造成一人轻微伤,现被取保候审,开庭刑事审理,我家小孩的刑事责任该判如何?

刑事辩护 2019-10-22 20:52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介于前两种精神病人之间的一部分精神病人。
    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相比,这种人并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不能象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那样,完全不负刑事责任。但是这种人作为精神病人,其刑事责任能力毕竟又有所减弱,因此,我国刑法规定对这种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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