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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上门女婿,老人膝下共5个女儿,四个都已出嫁各自家庭都还可以,现在有两老人,都已74岁,今年3月发生意外导致岳母生活不能自理,在住院期间前期的医药费用5万多元都是我出的,我也就是一个打工的,我也是实在拿不出钱来给她的后续冶疗,请问她四个女儿,有抚养的义务吗,本人四川省农村的还可以,现在有两老人,请问她四个女儿,有抚养的义务吗,本人四川省农村的

离婚 2019-10-08 05:12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
    4.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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