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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小孩十四岁来大冶XX检查两次误诊,第一次诊给我开了一个月胃药,小孩痛得受不了,第三天早晨又来医院,又诊为肠梗阻,检查了一天,晚上又做了手术,结果说是A穿孔,经过这三天把小孩诊得太难受了,如果一开就诊对了,那就不会有穿孔,不会这么大的痛苦,也不会花这么多的钱,手术也不会做这么大,望能给我一个公道。我小孩十四岁来大冶XX检查两次误诊,第一次诊给我开了一个月胃药,小孩痛得受不了,手术也不会做这么大

医疗纠纷 2019-10-16 07:52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规定,不属医疗事故,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然而,不属医疗事故不一定不存在医疗过错,《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据《民法通则》的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因过错所导致的误诊才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到但未预见到,或者虽然预见到而轻信其不会发生,以致造成损害结果的叫过失。
    衡量行为人是否有过失,应以行为是否“应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为依据,来判断诊断行为是否规范,诊断医生是否尽责。因为医学是个很复杂的学问,不但个体差异大,而且疾病发展也复杂,难免出现意外,关键是看医生能否尽职尽责,即医疗过错主要体现在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应当防范没有防范,这是一个基本衡量原则。
      医疗机构有过错的误诊导致误治,增加和延长了病人的痛若和经济负担,造成了患者暂时性机体结构破坏或延误医疗时机造成功能障碍、残疾、死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疾病的共性、药性作用的复杂性,一些虽有过错的误诊没有导致误治,患者没有损害后果,就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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