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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現在我姨父病重了,我姨媽想把我姨父送回他兒女身邊,但是他兒女併不想接納他,因為我姨父在還沒有跟他原配離婚的時候就跟我姨媽在一起了,現在已經二十多年了,而且也沒有扯結婚證,我姨父生病期間用的錢,都是我姨媽這邊陪房子的錢,我就是想咨詢一下,那個賠償款算不算他們夫妻共同財產,我姨父有沒有資格分配!但是他兒女併不想接納他,都是我姨媽這邊陪房子的錢,算不算他們夫妻共同財產,我姨父有沒有資格分配!

综合法律 2019-10-25 23:06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第六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互相之间没有夫妻的权利义务,同居期间的财产各自名下归各自,除非能证明是共同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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