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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原重庆长江江钢厂的一名职工,今年54岁,现在单位在2000年已经破产了,请问,,我进厂于1982年,干的第一份工作属于高温,干了5年,过后调到钳工组,进行电炉的维护工作,电炉属于高温工作,请问’,在钳工组工作直到单位破产,在维护工作其间,工作待遇有高温津贴,,请问,我的工作属不属于髙温工作。谢谢!现在单位在2000年已经破产了,电炉属于高温工作,在钳工组工作直到单位破产,工作待遇有高温津贴

劳动纠纷 2019-10-02 17:2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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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可见,高温津贴是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属于特殊的劳动报酬。《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下列争议,适用本法: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据此,高温津贴纠纷应当属于劳动争议。劳动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均应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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