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我去年购买村民分的高层福利房,对方付了一万元订金,另外付给对方10万元,双方签了协议,一年后交房按当初购房合同上的价格,上个月13号交房时,我一次性付清了房款,现在11月领钥匙时,对方以房价上涨为由,把当初签协议时的10万加到15万,也就是说在我房款全部付清后,再给他加5万,这样的要求合理时?对方算违约吗?对方付了一万元订金,这样的要求合理时?对方算违约吗?

合同纠纷 2019-10-17 13:07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立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是解除权人的一项权利,而不是义务,解除权人可以选择解除合同或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是否解除合同并不免除违约方的违约责任。当一方违约时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并且继续履行合同,不因承担违约责任而免除其履行合同的义务;违约方也无权主张解除合同以逃避合同的实际履行。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通化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