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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女朋友在一起六个多月了,那天我出差去北京刚回家和朋友喝酒喝多了,在不知道的情况下她叫我写了三万块钱的欠条,因为我有提出说分手的事情,我从北京回去之后身份证就不知道在哪,因为我们现在都没有在一起了,但是他这两天给我打电话说我身份证在她那,而且还说我欠她三万块钱,以前有和我说分手的时候要给她分手费,请问我这应该怎么办?而且还说我欠她三万块钱,以前有和我说分手的时候要给她分手费,请问我这应该怎么办?

离婚 2019-10-07 08:42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人民法院在审理借贷纠纷的案件时,一般会要求原告提供书面的凭证,在没有书面凭证的情况下,原告可以将能证明案件事实的录音作为证据提交,录音时不需要第三方在场;
    如果有案外人能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四条 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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