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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曾因婚姻不顺两度住进精神病院。治愈之后在亲戚的介绍下和男子B生活在一起,双方以夫妻名义生活但没有办理结婚证。在双方同居生活大概1年后,A重病住院导致双腿不能行走吃喝拉撒只能在床上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医生说这个病是多种因素造成的现在男子B把A送回老家称双方不是夫妻关系自己没有照顾A的义务不承担任何责任。B不承担责任吗?双方以夫妻名义生活但没有办理结婚证。在双方同居生活大概1年后,B不承担责任吗?

离婚 2019-11-02 10:41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对于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同居期间的财产适用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没有约定者,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被认定为同居关系的,同居期间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为一般共同财产,该期间双方各自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为双方个人财产,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无论是哪一种关系,在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与对方的财物,按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应根据双方同居生活时间的长短,对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双方经济状况等实际情况酌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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