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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房子是89年买的不知道是小产权,97年卖出去了,因我在黑龙江定居很少回家对方也没找我过房,09年我回山东栖霞电话我他过户买方拒绝过户2013年买方找我过户去房产交易所工作人员以不是同一集体组织不能过户。法院以土地法将房子又判给了我。对方起诉我赔偿买房款34500元装修费2万元利息3万元。我是否可以请求买方赔偿我房屋使用费和房屋损坏费?我的房子是89年买的不知道是小产权,对方起诉我赔偿买房款34500元装修费2万元利息3万元。是否可以请求买方赔偿我房屋使用费和房屋损坏费?

房产纠纷 2019-10-16 00:12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通常居间协议约定为收受定金的一方如毁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支付定金的一方如毁约,则丧失定金。虽然房东签了居间协议,而且也收了定金,如果房价涨得比较多即使双倍返还,还是可以赚钱,所以房东宁愿双倍返还定金而不愿意继续履约。
      在二手房买卖中90%以上的居间协议都对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明确的约定,虽然还没有签订用以备案的买卖合同正式文本,但双方通过签订居间协议已经成立了买卖合同关系,而不只是一个对订立买卖合同的“预约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房东不能仅仅双倍返还定金就有权终止合同了,买方可以向房东主张房价的差价损失,也就是可以要求房东对因房价上涨给买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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